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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公估壳公司转让价格及新要求

发布日期 :2016-12-14 09:42访问:1次发布IP:1.180.212.80编号:4040539
品牌:
鸿易坤
1:
13
分 类
工商代办
单 价
1.00元/1
最小起订量
1 1
供货总量
11 1
发货期限
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
有效期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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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公估壳公司转让价格及新要求            李经理-I76—OI67—966O    

保险公估壳公司转让价格及新要求            李经理-I76—OI67—966O   

保险公估壳公司转让价格及新要求            李经理-I76—OI67—966O 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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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谢您关注到我的帖子,希望我的帖子能对您有所帮助! 各位老板好,我公司现有一个南方的保险公估公司,空壳公司转让。公司干净无纠纷,目前业务不多,随时可以转让,接手后可直接经营,有意收购者可来电咨询:I76-OI67-966O   李红英


中国保监会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,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,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。
 

     据介绍,保险公估机构可登录中国保监会官网,进入“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”中“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”模块,查阅有关备案要求并办理备案事宜,同时向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保监局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材料。

 保监会表示,根据《资产评估法》规定,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具有相应数量的评估师。我国之前没有组织保险公估师资格考试,只依法组织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,并发放了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》。为不影响申请人进行保险公估机构备案,中国保监会在保险公估师制度建立前,采取如下临时措施: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备案,其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、从业人员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有效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》的,可以代替《资产评估法》对评估师条件的相关要求,在备案时予以认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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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经理:I76-OI67-96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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